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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提高两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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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央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补偿直接给农民等做了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2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面对征地拆迁,农民群众要依法利用好这些“政策护身符”。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年产值测算的方式,其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了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特别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补偿标准普遍提高幅度在20%—30%,同时强调同地同价原则,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执行同一标准。

    近年来,征地拆迁补偿矛盾突出,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补偿款项流到农民手中时,已经变成“涓涓细流”。因此,新的补偿标准首先要求建设项目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用地报批前预存征地补偿款。在用地报批前,用地单位要将征地补偿费预存到指定账户,用地批准后及时支付给农村集体和农民,防止出现拖欠征地补偿费问题。

    征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对征地中涉及的听证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征地中,群众有异议、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听证。对于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不合理要求,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理解和支持,绝不允许强行征地。

    综合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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